(一)第一大隊掌理事項: 1、駐在單位鈔券運送及協助民眾存、提款護鈔之安全維護。 2、防詐騙、防搶等刑事案件之防範及處置。 3、駐在單位廳舍、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。 4、其他有關警察勤(業)務執行事項。
(二)第二大隊掌理事項: 1、濫墾、濫伐、濫建、污染水源、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2、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、取締之協助。 3、駐在單位廳舍、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。 4、其他有關警察勤(業)務執行事項。
(三)第三大隊掌理事項: 1、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(廠)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2、違法清除、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3、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與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4、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、監督及取締。 5、協調聯繫、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法行為。 6、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。 7、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、藥物之稽查、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務。 8、其他有關警察勤(業)務執行事項。
(四)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掌理事項: 1、違反森林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2、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3、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4、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。 5、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。 6、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護之協辦。 7、違反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辦。 8、總隊部安全維護、營區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、支援派遣及其他警衛事項。 9、其他有關警察勤(業)務執行事項。
(五)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: 1、預防犯罪宣導之規劃及督導。 2、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。 3、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。 4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。 5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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